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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执231之五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道斌与孙夕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道斌,孙夕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231之五号申请执行人:黄道斌,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孙夕超,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523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夕超银行存款人民币6758.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任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