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5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官少金与珠海市客为先商贸有限公司、邹忠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少金,珠海市客为先商贸有限公司,邹忠伟,宴科,陈金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5723号原告:官少金,女,汉族,1974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珠海香洲少金服装店经营者。被告:珠海市客为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海港路19号首层物业B-22至B-28。法定代表人:邹红。被告:邹忠伟,男,被告珠海市客为先商贸有限公司投资者。被告:宴科,男,被告珠海市客为先商贸有限公司投资者。被告:陈金城,男,被告珠海市客为先商贸有限公司投资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涂永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饶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