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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侯学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学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02刑初43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学雷,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菏泽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7)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学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忠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学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学雷于2017年3月31日21时许,酒后驾驶闽A×××××号小型轿车,沿菏泽市广福街自北向南行驶至与中和路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侯学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6mg/100ml,属醉酒。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学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学雷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积极交纳罚金,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学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