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执保2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吴重良、任国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重良,任国森,郭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292号之二申请人:吴重良,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任国森,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郭爱香,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吴重良与被申请人任国森、郭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重良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国森、郭爱香名下财产在824000元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吴重良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黄骅市渤海路南、四号路西侧盐务局小区3号楼3单元302室房屋一套(房权证号:30××23)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重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郭爱香在黄骅农商银行歧口支行账户:27×××11存款824000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杨文祥代理审判员 赵 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