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呈帮与杨道志、林满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呈帮,杨道志,林满弟,杨敬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1768号原告:徐呈帮,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作陈,苍南县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道志,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林满弟,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杨敬练,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徐呈帮与被告杨道志、林满弟、杨敬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杨道志、林满弟共同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判令被告杨敬练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呈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作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道志、林满弟、杨敬练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15日,被告杨道志向原告徐呈帮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杨敬练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杨道志拒不还款,被告杨敬练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另查明,被告杨道志、林满弟于2002年6月4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杨道志、林满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徐呈帮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杨敬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杨敬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道志、林满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杨道志、林满弟、杨敬练共同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显兵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荣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