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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鹏诉韩国斌、杨玉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鹏,韩国斌,杨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鹏,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被执行人韩国斌,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杨玉虎,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27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国斌、杨玉虎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449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土地、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杨玉虎名下车牌号为宁A797**路虎牌一辆,本院已依法冻结车户,由于是轮候冻结,暂时不能处置。并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员名单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杨鹏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韩国斌、杨玉虎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毛继保代理审判员  张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孙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