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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荣某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925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荣某柱,男。因本案于20l7年3月1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某柱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七个月左右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荣某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荣某柱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荣某柱具有认罪态度好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 判决 被告人荣某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l7年3月12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董硕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