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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行赔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云芬与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人民政府规划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云芬,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行赔终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芬,女,193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昭,吉林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法定代表人张民,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殿功。委托代理人李正卓。上诉人李云芬因与被上诉人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人民政府(劝农山镇政府)规划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5行初4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5行初4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韩会志代理审判员  亓晓鹏代理审判员  厉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