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16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北京地博天成珠宝城有限公司与郭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地博天成珠宝城有限公司,郭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6204号原告:北京地博天成珠宝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糖房胡同8号。法定代表人:董伟。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豫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强,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告北京地博天成珠宝城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5年7月15日之后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应支付被告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9日期间的工资8万元。被告辩称,其于2004年10月16日入职原告,双方没有签劳动合同,其一直在原告处工作至2017年4月10日。本案诉前,被告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现该案正在审理当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支付被告工资报酬需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原、被告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诉讼正在本院审理中,本案的审理需依据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故本院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 霞人民陪审员 冯 强人民陪审员 于晓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