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保令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龚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某某,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保令8号申请人蒋某某,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申请人龚某某,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申请人蒋某某与被申请人龚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蒋某某称,因被申请人龚某某经常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为了保护申请人的人身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现依法申请禁制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有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自认予以佐证。申请人蒋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龚某某对申请人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龚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杨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XX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