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尚艳岭、焦红艳等与柴立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艳岭,焦红艳,柴立军,尚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301号原告尚艳岭,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原告焦红艳,女,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任志军,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立军,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尚玉伟,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原告尚艳岭、焦红艳与被告柴立军、尚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尚艳岭、焦红艳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艳岭、焦红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尚艳岭、焦红艳负担。审判员 田亚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宋威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