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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万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2705号原告浙江万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锦城新天地1号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51749610J。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国,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万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万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万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喻丽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