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3执10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沙登友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沙登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10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7层711室。组织机构代码:79759444-X。法定代表人:于仁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沙登友,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申请执行人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沙登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菏知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沙登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连领审判员  庞宗景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