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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连有空心砖厂与杨清辉、王振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赉特旗连有空心砖厂,杨清辉,王振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303号原告:扎赉特旗连有空心砖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小城子工作部东方红村岐凤山屯。经营者:刘连有,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东方红村岐凤山屯**号。被告:杨清辉,男,55岁,汉族,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告:王振全,男,49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扎赉特旗连有空心砖厂与被告杨清辉、王振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扎赉特旗连有空心砖厂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扎赉特旗连有空心砖厂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扎赉特旗连有空心砖厂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扎赉特旗连有空心砖厂负担。审判员孟祥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孙振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