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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丽君与李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君,李玉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民初1059号原告:张丽君,女,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李玉娥,女,汉族,1980年11月30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告张丽君诉被告李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丽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玉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周转资金,2015年5月2日之前,被告多次在原告处借款,共计10万元。2015年5月2日,被告给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5年6月10日前还清,将原来的借条归还被告李玉娥,后经催要,被告未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玉娥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丽君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于6月10日前还清。以前所有借款条作废2015、5月2日李玉娥”,证明被告李玉娥借原告100000元,约定2015年6月10日前还款的事实。被告李玉娥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李玉娥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起诉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玉娥借原告张丽君100000元的事实,有其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玉娥理应归还。因借条中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利息从逾期之日即2015年6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玉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丽君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李玉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亚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