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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38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俊、林涛、袁碧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林俊,林涛,袁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38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俊被执行人林涛被执行人袁碧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俊、林涛、袁碧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袁碧军、林涛位于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金马商业街X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锐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