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24执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焦广州与张开新、马海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广州,张开新,马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焦广州,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红旗路**号院*号。被执行人张开新,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位庄乡桑葛庄村。被执行人马海荣,女,195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位庄乡桑葛庄村。关于焦广州申请执行张开新、马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90元,执行费200元,合计20390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2039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卫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