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4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启超、郑三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启超,郑三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4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启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幸,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三黑。上诉人李启超因与被上诉人郑三黑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启超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启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启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减半后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启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治国审判员 李 行审判员 叶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