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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4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启超、郑三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启超,郑三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4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启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幸,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三黑。上诉人李启超因与被上诉人郑三黑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启超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启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启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减半后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启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治国审判员  李 行审判员  叶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