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26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永军与徐就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军,徐就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410号原告陈永军,居民。委托代理人林军辉,居民。被告徐就沅,居民。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永军与被告徐就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永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懂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布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