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永军与徐就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军,徐就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410号原告陈永军,居民。委托代理人林军辉,居民。被告徐就沅,居民。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永军与被告徐就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永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懂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布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