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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3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3915岳彩争与王宏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彩争,王宏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915号原告:岳彩争。被告:王宏伟。原告岳彩争与被告王宏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岳彩争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彩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宏伟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彩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岳彩争负担。审判员 张 洪二O二O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