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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北京春奥种苗科技有限公司、张太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春奥种苗科技有限公司,张太波,莱西市世丰源农资店,王金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春奥种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云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太波。原审被告:莱西市世丰源农资店。原审被告:王金海。上诉人北京春奥种苗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民初2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春奥种苗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不应由莱西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太波起诉称,被告王金海是北京春奥种苗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销商。莱西市世丰源农资店将从王金海处购买的胡萝卜种子,卖给了原告。由于出苗率只有50%左右,造成严重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莱西市世丰源农资店的住所地在莱西市,故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于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