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7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大飞、马俊平、郭晓宇诈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飞,马俊平,刘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7执240号被执行人:李大飞,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长治县西池乡郎家村人。被执行人:马俊平,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西池乡郎家村。被执行人:刘晓宇,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屯留县渔泽镇常村矿社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大飞、马俊平、郭晓宇诈骗罪罚金一案中,李大飞应当依法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马俊平依法应当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刘晓宇依法应当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相关义务,也拒不报告其财产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已将被执行人李大飞、马俊平、郭晓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各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李大飞名下晋DX**车辆已报废,属于无法执行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郭东红人民陪审员 XX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