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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守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6刑初9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守富,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安图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8日被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检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守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明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守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陈守富酒后无证驾驶吉FK78**(已注销)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其家中行驶至白山大街丽景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守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18mg/100ml。被告人陈守富系被动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守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守富的供述和辩解;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视听资料;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长白山公安局交巡特警队《办案说明》、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守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守富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守富酒后无证驾驶已注销机动车辆,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守富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守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守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洪书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卜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