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7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重庆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恩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陈恩群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7598号原告:重庆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6301C。法定代表人:魏海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浩,公司员工。被告:陈恩群,女,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恩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9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7645元,由原告重庆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可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朋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