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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安庆市宏大涛业精啄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钱鑫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宏大涛业精啄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钱鑫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054号原告:安庆市宏大涛业精啄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五里村。被告:钱鑫伟,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现住浙江省东阳市。安庆市宏大涛业精啄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钱鑫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安庆市宏大涛业精啄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市宏大涛业精啄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安庆市宏大涛业精啄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