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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卜新华与李海生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新华,李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陕 西 省 宝 鸡 市 金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597号申请执行人:卜新华,男,汉族,1953年04月02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李海生,男,汉族,1959年04月04日生,住陈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卜新华与李海生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向李海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海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海生银行存款19351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常少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