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宁元娟、冯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元娟,冯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宁元娟,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冯忠华,女,196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元娟与被执行人冯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执行、解除对冯中华、莫雨钦名下位于北海市金海岸大道59号森海豪庭梧桐园68号房产的查封,并撤销本院(2016)桂0502执380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因对该房产的异议正在审查期间,暂时无法处理。经本院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冯忠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冯忠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9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苏 海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唐启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