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8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巧萍与江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巧萍,江民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1224号原告江巧萍,女,1973年1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委托代理人黄孝朋,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民贵,男,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巧萍诉被告江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7月4日原告江巧萍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民贵撤回诉讼的申请。经审理查明,原告江巧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巧萍撤回对被告江民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巧萍负担。审判员 徐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苏 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