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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8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巧萍与江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巧萍,江民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1224号原告江巧萍,女,1973年1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委托代理人黄孝朋,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民贵,男,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巧萍诉被告江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7月4日原告江巧萍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民贵撤回诉讼的申请。经审理查明,原告江巧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巧萍撤回对被告江民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巧萍负担。审判员  徐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苏 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