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恢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邹宗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邹宗强,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347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邹宗强。被执行人:王丽。案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宗强、王丽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邹宗强、王丽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易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