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18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香梅与孙月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香梅,孙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8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孙香梅,女,195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烟台市第二运输公司退休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孙月林,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香梅与被执行人孙月林买卖煤炭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孙月林在其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571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崔兴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