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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8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87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71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现被执行人主动将全部执行款10053.44元打至本院账户,其中10003.44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50元缴纳执行费。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713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713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涂超群执行员  谢雅琴执行员  颜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谢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