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兴文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廖流平、曾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文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廖流平,曾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843号原告:兴文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文县古宋镇香山东路。法定代表人:古兴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春,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流平,男,汉族,1967年6月14日出生,兴文县人,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曾皓,男,汉族,1976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兴文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廖流平、曾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兴文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兴文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向启波人民陪审员 温 勇人民陪审员 姚维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