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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吴开金、泰和县永泰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开金,泰和县永泰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吴开金,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执行人泰和县永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文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喜勇,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开金与被执行人泰和县永泰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泰和县永泰机电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拖欠货款300570元,承担诉讼费5809元、保全费2070元,执行费4527元,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迄今未执行标的为货款260570元,诉讼费5809元、保全费2070元,执行费4527元。经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娟审判员 陈孝军审判员 陈荣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