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威海永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威海市威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永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威海市威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527号申请执行人威海永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市威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申请执行人威海永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威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报酬76351.26元、利息2405元、案件受理费6992元、执行费1186元,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要求自动履行上述义务,请求法院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18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丛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