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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四川华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南亚电梯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南亚电梯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龚多海,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南亚电梯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华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南亚电梯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82627元),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房地产等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