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4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卢庆煌与郑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庆煌,郑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209号原告:卢庆煌,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郑志军,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卢庆煌与被告郑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庆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庆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柳云凤速 录 员 王小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