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6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曹品帅与钟思思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品帅,钟思思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843号原告:曹品帅,男,1976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娟,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青娟,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思思,女,1986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品帅与被告钟思思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品帅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品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1元,减半收取1,100.50元,由原告曹品帅负担。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