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雷祥春与丰源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祥春,仙桃市丰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4民初1988号原告:雷祥春,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爱兵,仙桃市工业园区司法所所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仙桃市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工业园区纺织路。原告雷祥春与被告仙桃市丰源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爱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仙桃市丰源纺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祥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0日,被告因企业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没有偿还。被告仙桃市丰源纺织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收据1张,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收据1张,收据载明:“交款单位:雷祥春,收款方式: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整,收款事由:公司借款”。被告在收据下方加盖了“仙桃市丰源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当按约偿还借款。被告未偿还借款,应承担民事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仙桃市丰源纺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雷祥春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仙桃市丰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文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潘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