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6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凌小锋与被告陈远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小锋,陈远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6民初287号原告:凌小锋。被告:陈远宏。原告凌小锋与被告陈远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凌小锋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小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小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凌小锋负担。审判员 姚胜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槐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