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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6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凌小锋与被告陈远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小锋,陈远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6民初287号原告:凌小锋。被告:陈远宏。原告凌小锋与被告陈远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凌小锋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小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小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凌小锋负担。审判员  姚胜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槐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