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叶坤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8刑初40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坤。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叶坤于成都市成华区某某商务酒店楼下以600元的价格向熊某某贩卖了一袋冰毒(净重9.96克,经检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两小袋麻古(净重0.45克,经检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当天15时许熊某某被公安民警挡获,并按民警要求给被告人叶坤打电话,向其表示再购买毒品,20分钟后叶坤再次送冰毒到上述商务酒店楼下时,被公安民警挡获,并从其外套右包内查获一袋冰毒(净重49.96克,经检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此前被告人叶坤与熊某某刚认识时,叶坤曾向熊某某贩卖过200元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坤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坤于2017年4月24日第二次贩卖毒品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坤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叶坤在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某某商务酒店楼下以600元的价格向熊某某贩卖了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袋,净重9.96克,及两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0.5克,当日15时许熊某某被公安民警挡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所购买的上述毒品。后根据公安民警要求,熊某某再次给被告人叶坤打电话,向其表示再购买毒品,叶坤再次送冰毒到某某商务酒店楼下时,被公安民警挡获,并从其外套右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一袋,净重49.96克。另查明,被告人叶坤与熊某某刚认识时,叶坤曾向熊某某贩卖过甲基苯丙胺人民币200元。被告人叶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还查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叶坤身上另查获白色OPPO手机一部、黑色小米手机一部;从熊某某身上另查获装有甲基苯丙胺的玻璃瓶一个、电子称一台、金色苹果5S手机一部,上述物品以及查获的其他毒品已经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略去……)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与本案有事实关联,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坤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叶坤所犯罪行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坤贩卖毒品罪中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且在同一量刑幅度,本院以既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为基础,以未遂部分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叶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坤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经济处罚。扣押在案的黑色小米手机一部,因缺乏证据证明其为犯罪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置。据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白色OPPO手机一部、金色苹果5S手机一部、电子称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叶坤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月亮人民陪审员 先 进人民陪审员 伍先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杜京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