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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华进与肖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进,肖耀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972号原告:李华进,男,生于1975年5月21日,汉族,松滋市人,住址湖北省松滋市。被告:肖耀东,男,生于1976年9月20日,汉族,住址湖北省松滋市。原告李华进与被告肖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华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进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李华进负担。审判员  沈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君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