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华进与肖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进,肖耀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972号原告:李华进,男,生于1975年5月21日,汉族,松滋市人,住址湖北省松滋市。被告:肖耀东,男,生于1976年9月20日,汉族,住址湖北省松滋市。原告李华进与被告肖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华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进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李华进负担。审判员 沈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君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