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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于万义与吉占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万义,吉占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2208号原告:于万义。被告:吉占金。原告于万义与被告吉占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万义、吉占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万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吉占金给种子款1,700.00元;2.诉讼费用由吉占金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0日,吉占金在于万义处购买种子2,700.00元,当日吉占金交种子款1,000.00元,尚欠1,700.00元出具欠据一张。于万义催要多次,吉占金一直未付,于万义因此起诉至本院。吉占金辩称,承认欠款,但种子质量有问题,产量低,不同意给付。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2月20日,吉占金在于万义处购买种子2,700.00元,当日吉占金交种子款1,000.00元,尚欠1,7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张。吉占金称种子质量有问题,产量低,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吉占金在于万义履行了交货义务后应当及时支付货款。吉占金未予支付,应承担清偿货款的法律责任。吉占金称种子质量有问题,产量低,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于万义要求给付货款1,7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吉占金给付于万义种子款1,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吉占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立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樊金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