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苏丽娜与张晓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丽娜,张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241号申请执行人苏丽娜,服务性工作人员,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张晓东。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苏日娜与被执行人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苏日娜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钢审 判 员 王冬冬代理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