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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苏丽娜与张晓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丽娜,张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241号申请执行人苏丽娜,服务性工作人员,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张晓东。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苏日娜与被执行人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苏日娜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钢审 判 员  王冬冬代理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