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3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谭迎喜与吴英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迎喜,吴英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23民初144号原告:谭迎喜,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宗民(系原告谭迎喜姨表哥),男,1961年6月1日生,中专文化,现住锡林浩特市被告:吴英续,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原告谭迎喜与被告吴英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迎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速还购房余款318720元;诉讼中增加利息请求22947.84元,计341667.84二、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2日原告将本旗满镇达日罕街-北西环路机动车检测服务园区-101-102铺150.8㎡售给被告,3400元/㎡,合款512720元。2015年5月房屋已交给被告使用,从2013年10月12日至2016年10月23日,被告分七次给原告支付了购房款194000元,剩余318720元,被告迟迟不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余款,可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原告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再继续受至侵害,特要求被告按商品认购合同履行责任,将余款付给原告,并偿付欠款利息。被告吴英续辩称,1、要求楼房水、电、暖三通,电没有入网,存在很大危险,要求和其它楼房一样安全用电。暖没有接通,要求通大暖,享受供热公司通暖;2、大门没有做合格,要求重做;3、楼房的架子眼没有堵上,冬天很冷而且危险;4、楼房前后都没有整理好,门前没有硬化;5、楼梯扶手没有安装;6、室内改水、改电、刮白、卫生间都是原告让我雇人完成的;7、原告的已付房款与我付的房款金额不附,原告的诉讼与事实不符,应以事实为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被告选定金山大酒店北侧临街商业楼,南边第一间二层为一户,按建设面积,商品房单价为3400元/㎡,分期付款方式:2013年10月付130000元;2014年5月前付50000元;余款50000万完工时付清;剩余房款贷款付房款。2013年10月12日,被告预交原告预定房款129000元,于2014年4月28日至2016年10月23日,累计支付房款65000元,计194000元。2014年8月29日,被告交付原告办理房产税款17000元,原告累计支付办证费用16987元。2015年4月28日,原告给被告办理了房产证(蒙房权证苏尼特左旗字第XX**号),建筑面积150.8㎡,合款512720元。2016年5月20日原告交给被告房屋时,让被告自已进行改水改电,抹灰、刮白,装修一楼卫生间等,被告共支付费用9058元,被告于2016年5月25日实际使用。从2013年10月12日至2016年10月23日,被告分七次给原告支付了购房款194000元,尚欠房款31872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余款,被告总以答辩所述理由拒不付款和贷款。另查明,原告谭迎喜在给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造该栋(5户)商品房时,公司未安装变压器,被告所购房屋系原告顶账房,总表安装在原告家,由原告统一缴纳供电费,用电至今未入网。因该栋楼房所处北西环路,供热公司大暖未通过去,现由原告负责统一取暖。本院认为,上下水、供电、暖气是商品房必备的配套设施,被告明知原告顶帐房三通存在瑕疵,仍然提前进行装修入住使用,可视为被告默认接受。被告要求事先扣除入网用电、通大暖所需费用,因未提供相关部门所需费用的证据,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可以另行处理。被告辩解其他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因双方约定剩余房款贷款付房款及原告所售房屋配套设施存在瑕疵事实,原告增加22947.84元利息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实际欠原告购房余款309662元(318720元-9058元),长期推拖给付原告购房余款失去诚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英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所欠原告谭迎喜购房佘款309662元,通过本院履行。二、驳回原告谭迎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6.86元,由被告吴英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冯瑞二0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曹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