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2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马德兴、马洪亮、马仁亮与寇桂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兴,马洪亮,马仁亮,寇桂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132号之一原告:马德兴。原告:马洪亮。原告:马仁亮。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茵,江苏茵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晨阳,江苏茵之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寇桂支。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根宝,江苏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马德兴、马洪亮、马仁亮与被告寇桂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寇桂支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无论是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所在地均不在苏州市虎丘区,应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或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或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寇桂支于2015年10月30日在苏州市公安局人口信息资料登记暂住信息,其中在苏居住地址登记为江苏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新浒花园28幢XXX室,寇桂支的该登记经常居住地属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所涉纠纷应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寇桂支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寇桂支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寇桂支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延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