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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杨与谢琼芳、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杨,谢琼芳,高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1002号申请人白杨,男,汉族,生于1991年4月26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谢琼芳,女,汉族,生于1969年5月1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高琳,女,汉族,生于1994年5月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白杨与被执行人谢琼芳、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15)西充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130000.00元,并从2014年8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00元、保全费1500.00元。诉讼中,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西充民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谢琼芳所有的位于西充县晋城镇建设路*号*幢1单元4楼3号住房(产权证号:201404409),查封期限为二年。现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根据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谢琼芳所有的位于西充县晋城镇建设路*号*幢1单元4楼3号住房,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赠与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发达即产生法律文书。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蒋清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