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林进亚、侯扬广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进亚,侯扬广,熊记强,郭晓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859号原告:林进亚,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告:侯扬广,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原告:熊记强,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原告:郭晓鹏,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平均,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号国际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6673414520。负责人:单海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员工。原告林进亚、侯扬广、熊记强、郭晓鹏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林进亚、侯扬广、熊记强、郭晓鹏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进亚、侯扬广、熊记强、郭晓鹏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进亚、侯扬广、熊记强、郭晓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计935元,由原告林进亚、侯扬广、熊记强、郭晓鹏负担。审判员 吴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范颜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