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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其英与谢合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英,李文钦,谢合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178号原告:李其英,女,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文钦,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田康明,湘潭市雨湖区惟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合听,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2-7栋二层213号、214房及2栋24、25、26。负责人高天琦,总经理。原告李其英、李文钦与被告谢合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其英、李文钦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李其英、李文钦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小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袁紫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