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强与被执行人尚会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强,尚会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594号申请执行人付强,男,1979年5月27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长寿街宏泰小区。委托代理人王爱柱;,辽源市龙山区站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尚会翔,男,1970年4月23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9委5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初字第1231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双方自行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龙民初字第1231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