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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8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林新丽与陈亚文、陈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新丽,陈亚文,陈斯斌,陈凯燕,詹志坤,陈凯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358号原告:林新丽,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雯雯,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翰,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亚文,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斯斌,女,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陈凯燕,女,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詹志坤,男,1993年3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陈凯伟,男,1997年1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新丽与被告陈亚文、陈斯斌、陈凯燕、詹志坤、陈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新丽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新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新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新丽负担。审 判 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森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